人们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不知为何,基本大部分的夫妻在结婚后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导致他们最后不得不以离婚收场。而有些夫妻选择离婚并不是因为情感问题而是因为某一方患有遗传病而申请离婚。那患有遗传病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呢?若悠网小编,收集了下列资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才可作为离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司法实践中摸索和把握尺度。总之从立法原则看,对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应谨慎处理。
从上文相关材料中,我们可以得出。若对方患有遗传病,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许多人为了后一代着想而不得不选择离婚,对于这样的选择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对于那些以此为借口而离婚的人,我们是不评价的。若还有疑问,请咨询若悠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