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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因不能就离婚或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的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请求权
为充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奉行自由离婚主义,因而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诉讼。论其是否有过错,在离婚诉讼的请求权上双方是平等的。
2、离婚诉讼的程序
(1)调解相较两岸离婚立法,对于诉讼离婚制度,都主张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只不过大陆在审理过程中调解,而台湾是在审理前调解。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77条规定,“离婚之诉及夫妻同居之诉,于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
(2)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