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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属于具体人格权中自由权的内容之一,指自然人享有的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体现的是自然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其内容有二:其一,结婚自由,是否结婚、何时结婚等均由权利人自主决定。其二,离婚自由,是否离婚、何时离婚、以何方式等均有权利人自主决定。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一、包办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各种手段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
二、买卖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视权利人的婚姻自主权,利用权利人的婚姻为自己谋利,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
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泛指任何干涉权利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如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须注意的问题: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权的,可能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承担刑事责任。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