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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在离婚案件中两岁以下的孩子都判给母亲?
男方王某与女方郭某2010年8月经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方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抚养,男方及其父母对婚生子进行了细致的照顾,故婚生子由男方抚养为宜。
就抚养权问题,男方主张,女方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孩子现未满两周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女方抚养。女方则不同意抚养孩子,主张其本人及其父母均患有疾病,身体不好,不适宜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婚生子现与男方共同生活,考虑到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故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一直照顾孩子,且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帮助照顾孩子的,也可作为参考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是,这些只是原则性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本案中,虽然未成年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但由于其母亲坚决不主张抚养权,而该子女一直随其父亲生活,且其父亲也愿意抚养,最终法院将抚养权判决给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