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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的补偿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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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世风日下还是观念开放,现在婚外情越来越普遍,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也不在少数.在我所经办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尤其是女方往往掌握不了对方出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休,在通过私家侦探出面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后,会想当然的认为,去法院诉讼离婚,除了可以在财产上多分外,一定还可以得到精神赔偿。

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的补偿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如果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而且这两种行为还要有证据证明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否则,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定,除非对方认可。同时。“婚外情”并不是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如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精力去调查,从我办理案件的角度来说,得不偿失。至少,在我目前代理的案件中,是没有一起案件是因为婚外情而得到补偿的。这些所谓的证据,只能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及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来说,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问题,而没有“质”的差别,而精神赔偿基本上在目前来说是不太可能。

当然,如果经济条件许可,且自己为寻求一定的心理平衡,你想怎么做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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