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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很重要
是关于离婚后,因共同居住的房子参加房改而面临的法律上的难题。很有典型意义。能反映出离婚时,协议或诉讼请求如何提出,至关重要。
案情:某女和某男,1978年结婚。均是。此之前,某男所住房,是承租的单位的公房。1999年,某男瘫痪在床。某女嫌恶之。遂感情恶化。某男提出离婚。正中某女下怀。双方于2002年离婚。女方提出自已没有地方居住。所以要暂住原来的房子里。法院判决:1、双方解除。2、房子某男住10平方米,女方住6平方米。双方服判。2005年,某男单位进行房改。某男的子女去单位代某男提出房改申请。某女认为自已也应该享受房改的福利政策。复发生争执。
某女能享受房改的福利吗?
答案是否定的。
房改,只有承租人,才能参加房改。显然,本案中,某男是房子的承租人。而某女,只是一寄居人。在离婚判决书,只判定某女居住。这一点,是从某女离婚后,暂没地方居住出发,等于某男在住房上,给了某女补偿。而并不是判定某女承租了那6平方米。所以,某男还是承租人。房改中,也只有某男能以承租人身份享受福利。
但,从法律上而言,在离婚时,某女是有承租权的。共同居住5年以上,就有了承租权。
关键是:某女在离婚时,只提出了自己没地方住,要暂住。没有提出自已要承租这个概念。而根据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因此,法院只判定你可以暂且使用。男方有义务让你使用。
女方只要求了“使用”,没有要求“所有”。以致导致今日的无权享受房改福利。
所以,离婚时,千万别想当然,或自己看点有关法律,就自信从事了。法律,是个相互逻辑联系的系统。非专业人士,看过相关法律之后,难免挂万漏一。做不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