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不是没有道理,中国素来都是一个礼仪之邦,中华民族一直奉行“和为贵”的温良恭顺的美德,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民事调解不论是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是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成了各种矛盾纠纷的聚集地,能否真正使“弓弩相向”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促成双方达成共识,“东方经验”之外的法官个人素质、理论水平、调解心态和语言能力等都成为调解工作成败的几个关键因素。
一、法官素质关乎调解成败
作为一名法官,想做好调解工作,最重要的前提是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尊重,而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魅力。当事人和法官通常都是陌生的,互相之间没什么交际,彼此更不了解,产生信任就更难,法官面对这种情况要想完满调解并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达成共识,那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就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廉洁自律、真诚待人、言语衣着大方得体,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格魅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身上自然而然散发出来的卓而不俗的气质,潜移默化中感染当事人,影响当事人的情感,赢得当事人的尊重、认可、信任,从而促成当事人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个人魅力和素质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修炼来的,需要法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持之以恒坚持自爱、自尊、自律。很多年前的电视剧《宰相刘罗锅》的主题曲唱的好:“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秤杆子挑江山,你就是秤砣的心……”。法官,是法之执行者,亦是百姓群众在法律面前的代言人,应先清晰定位、摆正位置,为百姓说话,为公正说话,不为强恶势力所屈服低头,不为封官加爵而动摇半分,用神圣的法律武器来捍卫百姓的权益。其次要廉洁自律、两袖清风,耐得住‘糖衣炮弹’、‘灯红酒绿’的诱惑,把住心中的天平,挑起国家赋予法官的重责,挑起万千百姓的信任,才不愧为当代优秀法官的称号……
二、法官业务能力关乎调解成败
在文献书籍汗牛充栋,学说见仁见智的司法领域,如果一味只知吃老本,那么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时,难免会捉襟见肘、芒刺在背,遇到更繁琐的问题会变得焦头烂额,消极畏难情绪也难免会侵蚀内心,至于那些大家之言更是只有向若惊叹,不能望其项背。民事调解工作中,法官所要调解的民商事案件纠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和各行各业、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打交道,作为调解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是非常必要的,甚至要成为一本会走路的百科全书,才能觉察洞悉当事人的心理变化,透视当事人真实意图,为当事人分析各种情况下的利弊,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和谐果断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懂得学习和懂得做人一样重要,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储备和构建严谨的法律知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除了大量的阅读和经常思考之外,不断的对比学习与努力实践亦十分重要。拿古今中外的法学基础、法律体系互作比较,在初步掌握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更深层次地理解法律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如何被运用、如何被执行,从而进一步夯实自身的理论功底和法学素养,待到用时方能手到擒来、得心应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法律是一门复杂且底蕴深厚的学科,只有不断的探索和延伸,才能完整地、系统地掌握并运用于实践中,法官就在这样的反复学习和探索中逐渐成长起来,掌握更多更丰富的经验定能帮助法官更好更顺利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法官的责任重大,背负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信仰和人生价值体现,更重要的是当事人的信任和权益保护责任,所以时刻要保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时常警惕自己充实自己的大脑,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及其他领域的各种新动态,以应变和解决突发的、新增的各种矛盾纠纷。
三、法官心态关乎调解成败
民事调解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和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心理互动过程,调解的好与坏取决于法官作为调解员的心理素质、心态、调解纠纷的方法、策略等等。法官在调解纠纷时,尤其是有些缠诉缠访的案件,耗时较久,在接待当事人时,有些当事人的态度可以用“咆哮”二字来形容,恨不能把所有的积怨全部释放出来,蛮横无理、出言不逊,这时法官要保持平和、大度的心态,不可操之过急,不可急功近利,不可与当事人发生冲突与对立,跳出当时当地的特殊场合,冷静、正确地看待所需解决的矛盾与纠纷,循循善诱、耐心疏导,让当事人感到法官是真正为其着想且公正不偏私的。除了这些,随着调解的不断深入,当事人出尔反尔、再三刁难的情况也时常发生,法官遇到这类问题也不能气馁,甚至放弃调解,要懂得倾听、关心、引导,舍得时间、精力、口舌去为当事人解决难题,坚持法律原则,运用得当的策略,把法、理、情说透,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双方的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四、法官语言艺术关乎调解成败
语言运用是调解矛盾纠纷最直接的工具载体,关系到调解工作的成败。同样一个观点,有的法官讲出来,当事人很容易就接受了,有的法官讲出来,当事人不但不接受还很不服气,这就是说话的艺术。在调解工作中,也要求法官不但要会说话,而且还要配以适当的语气、适中的语速、适合的语态甚至得当的肢体语言,说好话、说对话、说实在话,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安抚当事人急躁的情绪是交流沟通的第一步。法官要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给予理解和安慰,用善解人意的语言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官在帮助自己、在尽力解决问题,从而积极疏导当事人从义愤填膺的情绪中走出来,这时,可以说调解便成功了一半。其次,法官还应为当事人分析现况,明理析法,讲述清楚最佳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最大化地保证维护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成纠纷调解。对待另一方当事人,法官应合理地分析事件对他方当事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用真诚朴实的语言引导其感同身受、将心比心,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就纠纷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阐述,让其增强对法官的信任感,更容易认同、接受法官的观点,愿意接受调解,促使案件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
五、法官的态度和作风关乎调解成败
法官是相对于当事人而言的,离开了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审判工作。如法官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当事人态度生硬、训斥、冷待,就难以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就会脱离当事人。而一个案件的处理,如果离开了当事人的配合,则是难以想象的。即使作出处理的结论,矛盾、纠纷能否真正消除也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任何脱离当事人的观点就是脱离群众的观点,就是孤立办案的观点,这不仅是错误的,也是极其有害的。因为这既是一个司法服务质量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效率的问题。
法官之所以在工作过程中不时表现出急躁、训斥或指责等不良态度和作风,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把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搞清楚。人民法院服务的对象首先是当事人,而不是案件本身。当事人是服务对象,案件是工作对象。而人是第一位的,案件是第二位的。任何工作首先都是服务于人的工作。当事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形成矛盾纠纷,根本上说还是由于其思想问题导致的。而人的思想确实是很复杂,它是一个思维和思考的过程,是难以被强制和限制的。如果颠倒了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的次序,就会只注重案件这一工作对象,而忽视服务对象即当事人这一首要因素,只为结案,急于求成,对当事人缺少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和释法工作,一味让当事人服从于自己的意见。不然,无形中就易表现出以权压人的训斥、冷待等作风。态度不好、作风粗暴的根源就在于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只注重了案,而忽视或轻视了人。
如法官能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态度端正,作风细腻,意见、观点正确,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当事人还是愿意接受和能够接受的。这一点,人民法院每年得以调解结案的大量案件就是明证。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形成僵持状态,案件调解的难度之大是难以想象的。态度端正,作风细腻,晓之以理,即使案件的输方,也未必不同意调解协议;如果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权压人,即使案件的赢方,也未必会心悦诚服地接受达成的协议。
强调以人为先、以人为本,并不是说案件处理本身并不重要,恰恰相反,也只有客观公正、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先、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作为人民法官,处理这类矛盾,确实存在一个态度问题。当然,强调司法服务态度,并不意味着法官处理案件要丧失原则;也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左右案件的处理,软弱无力。而是说调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法官必须首先有一个端正的工作态度和正确的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一言以蔽之,法官的态度与作风将关乎调解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