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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的;
(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损害赔偿中的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根据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来评估和定性,所以引来的争议和疑问也较少。那么关于婚姻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又应如何评估和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道的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大道的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大道的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