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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关于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致他人以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虽实行无过错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