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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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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再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5、曾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原审案件法律文书,撤诉的应提供撤诉的准确时间。

6、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包括曾进行过调解或和好工作的情况,诉讼前双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况,双方现在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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