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离婚在如今的社会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事情,但人们为了规避买房卖房中的各种限制也是想无所不用其极,可谓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对于这种“挖社会主义墙角”的行为,华律小编是极为反对的,对于这种造假行为也是要予以杜绝的。
更重要的是,有很多夫妇“假离婚”只是为了再买一套房子,但现实情况是,往往这个计策在他们忙乎折腾一阵之后,才发现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给自己的家庭和生活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买房为什么非要假离婚
一般来讲这种技术性离婚分为三种,先说说第一种:没事折腾型: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买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且相比于二套房,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更低,契税更少,于是乎很多人就这样操作:小明和小红已经有了一套房子,但是两人还打算再买一套好一点的,于是两人商量了一下就离婚了,原房子归小明,小红负责买房,等买完房,贷款神马的弄明白以后,两人再复婚。
第二种就是买房贷款受限制型
现在贷款买房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婚后有一方的个人征信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者是由于身份特殊(例如外籍身份)等不利于贷款的条件,就会让家庭在银行贷款时受到很多限制,于是在这个时候,很多夫妻就会选择假离婚。
第三种就是骗取福利型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所以各地在房产政策上也会有所差异,尤其是在面对当前库存严重的巨大压力,很多地方都颁布了相关的购房补贴政策。
比如,政府有一项政策,给予在本地购买首套房的高校人才3万左右的安家补助,有项要求是此房为家庭唯一住房。
一对新婚夫妻,各自在婚前以自己名义购房,然后结婚。他们来申请安家补助的时候被告知其家庭有两套住房,故无法申请安家补助,如果在各自单身的情况下,两套房子均可申请3万元左右的补助。于是他们打算先离婚拿到补助再复婚。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会有很多夫妻选择假离婚,毕竟这6万元的补助对于三线城市的新婚夫妇来说的确有不小的吸引力。
小编想说的是,以上种种“假离婚”的好处或许只是看起来很美好,抛开道德不谈,“假离婚”还是有很高的风险!
比如最近,北京市海淀区的李先生为帮助已到学龄的女儿能进入理想学校,按照妻子的提议办理了“假离婚”,谁知离婚后,妻子王女士却变脸不愿复婚。是赔了夫人又折了房子的李先生认为前妻行为属于欺诈,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所以说,漫漫人生路,夫妻的感情、思想难免会发生变化。从短期利益看,离婚买房的确让当事人得到了实惠。但仅仅是为了少支付贷款利息,或是博房价上涨,多投资一套房,而给自己的婚姻埋下隐患,值不值得,请打算“假离婚”的人三思。
最后小编也咨询了法律圈的朋友,针对假离婚的案例给出各位购房者几点建议。
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专业律师称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