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有些人会面临亲人走失,寻找无果的情况,这个时候,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是需要他人代管的。那么,儿子失踪父母对儿媳管理财产有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儿子失踪父母对儿媳管理财产有意见的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二、宣告失踪时限是多久?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次日起,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
如果我们不幸遭遇亲人失踪的事情,在多方寻找无果后可以申请宣告失踪。这里就要注意一下宣告失踪时限,按照目前规定,宣告失踪必须满足失踪人员下落不明满2年,只有超过这一时限的,才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