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有离婚损害行为的,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的,在提出离婚的同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行为人存有过错。
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