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发展了,离婚率也上升了。根据最新数据,2003年北京离婚与结婚人数之比,已达到了25%.离婚战役中,永远没有胜者,但是,离婚过程,往往总也是一场持久战。战斗的中心基本是财产问题。利益冲突,决定了从一方有离婚的意向,到最终办理完毕离婚手续,通常需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期间随着离婚步入的阶段不同,各方的心态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一、 初期阶段: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而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一方,反而为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的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
二、中期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个人的事,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了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词眼儿,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总会是有的。但是,律师不是万能的,在此阶段过程中,真正能通过律师做工作,就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为双方分歧过大,通常,仍有80%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三、后期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若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起诉后,判决是非以及财产分割的焦点集中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条款的应用上。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就会判断出法院判决的结果。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成立的,从现实“拿钱”的角度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财产方面的优惠,而一方出于早日离婚的迫切,往往也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冲击,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定音。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判离的。
四、终结阶段: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自行协议离婚。
如果说,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六个月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式正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法院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在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或基本没有,被告又要面临判离的问题,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内,通常双方还会谈判,并且,有40%的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以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求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离婚形式以及财产分割方案。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而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一方,反而为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的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
二、中期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在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个人的事,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了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词眼儿,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总会是有的。但是,律师不是万能的,在此阶段过程中,真正能通过律师做工作,就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为双方分歧过大,通常,仍有80%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
三、后期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若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起诉后,判决是非以及财产分割的焦点集中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条款的应用上。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就会判断出法院判决的结果。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成立的,从现实“拿钱”的角度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财产方面的优惠,而一方出于早日离婚的迫切,往往也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冲击,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定音。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判离的。
四、终结阶段: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自行协议离婚。
如果说,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六个月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式正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法院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在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或基本没有,被告又要面临判离的问题,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内,通常双方还会谈判,并且,有40%的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综上所述,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以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求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离婚形式以及财产分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