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即使是同床共枕的夫妻,当婚姻关系破裂的时候,好聚好散开始新生未尝不是对彼此的救赎。一般情况下,双方能够协商的,只要签下离婚协议书,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就可以,但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在抚养权、财产分割上不能协商一致,只能选择到法院诉讼,诉讼中存在的常见问题,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一一介绍给需要的朋友。
第一:关于管辖问题
提出离婚诉讼十分的迷惘,特别是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很大,许多人早年离家,又居无定所,在这里我15年法律经验告知大家,在离婚诉讼中的管辖首先可以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其次,特殊管辖中还分为4类情况。
首先看一般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其次看特殊管辖,特殊管辖分为4类。
第一类,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包括以下4种情形。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应指只有被告被监禁的情况)。如果双方都被监禁,被告被监禁不足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管辖。这类是目前出现情况最多的。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涉外婚姻的管辖。
关于涉外婚姻《民事诉讼法》第13条至第17条共规定了5种情况。
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诉讼时已经不能找到对方,建议先正常提起离婚诉讼,到法院后通过社区,辖区派出所出具证明,公告送达方式更容易进入审理程序,否则不能立案,将导致迟迟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第二: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起诉离婚之必备材料可以概括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是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需要的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双方离婚时不一定必须提供结婚证,只要婚姻关系存在,也可以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也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在离婚案件中除特殊原因之外,当事人必须出庭,因为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无特殊情况应当到场参加诉讼,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如果放弃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人在不到场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
在律师办理诸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法院在调解不成时会认为双方感情已经没有合好基础,会判定双方离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因为分居未满2年,又无其他法定离婚情节的,也有可能判不离,而需要六个月后的第三次起诉。
一般一审不判决离婚的情况下,上诉能判决离婚的几率很小,与其浪费时间3-4个月上诉,不如接受判决,6个月后再次起诉,判决的可能性和时间上都更经济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