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闹到法院去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就得遵循规则。这规则就是法律规定,不理解或理解不透彻规则,一切的想法、要求只能是水中月、雾里花。以下列举若干离婚诉讼中的策略误区:
一、我可以立刻把婚离掉
离婚问题久商不下,便想到法院诉讼解决,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部分人会认为,只要到了法院,离婚问题就很快解决。事实恰恰相反,一般国内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少至3个月,长至于6个月,这还是一审的期限。若有二审,超过一年是也是平常的事。涉外民事案件(当然包括离婚)则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涉外离婚案件长达一年半才审结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当听说案子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能办结,有些人产生畏惧心理,说回去与对方协商协商。协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协商不下,对方又有意而拖着不放,不起诉,结果是:你最后还是必须回到诉讼的程序来——这个看似漫长的程序,实则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
二、我打死也不肯离,谁拿我也没办法
部分人抱着“打死也不离”的想法,口头甚至行动威胁,若离婚就跳楼自杀。这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做法,确实可以极大影响了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考虑到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不离。
似乎,达到了目的。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双刃剑,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了离婚的自由。哭脑寻短见的方式姑且不论是否干涉了离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是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最有利证据。当一方拿着四五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再次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你想下,法院还会不考虑他的离婚权利吗?
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在我国实行的是“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的标准,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列举,但现实生活太纷杂,不可能一一列举。,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经多次判决离婚而再次起诉,应当准予离婚。也许司法解释可以加上这条。这是实践中判离最多的事实依据。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都会考虑判离。
没有离不掉的婚。既然感情已如昨日黄花,那就及时迅速处理掉。
三、我要跟踪拍照,最好抓奸在床
首先得问自己:有能力去跟踪拍照吗?有能力抓奸在床吗?这些活可不是律师干的,得请社会上某些“福而摩斯”去执行,单是金钱这一块都足够让人受不起。而这类人物这类机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是没有存在依据的,只能以“商务公司”、“咨询公司”名义打个插边球而存在。对于其素质更是没法衡量,搞不好见钱眼开跑到对方那里去或以此作为索取财物的要挟,到时悔得肠子都青了也来不及。
其次,要考虑证据合法性问题。若弄到了证据,得看证据的采集地点。如果“床”是自家里的床,即是在自己家中“捉奸”,那判决其有过错、要其赔偿的是没有问题的,比如某人知道对方与第三者常在家里鬼混,假借出去,然后迅速折返回家里来,此时取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如“床”是在她人家中或宾馆酒店中,则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弄不好又添多个官司。
再次,要考虑证据的内容。在街上拍到两人亲密如接吻、搂抱的照片算不算有过错?应不应赔偿?先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所谓过错,只是限“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况,不能作扩大解释。
接吻、搂抱的照片及时有上百张,也不等于婚姻法上的“重婚、同居”,那只能说道德有问题,但尚未触及法律层面,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强忍愤怒,你最应该做的就是:收集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分多点财产回来,那才是现实的做法——因为这是你应得的部分,理应努力争取多点。
四、我消失两年,两人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咨询中很常见的问题。社会对此误传很广,以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实是对大陆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从文字逻辑上分析,可知道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离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满两年。而且这两个条件有关联性,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互为因果关系。
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就令人头疼,当然,不是没有办法,具体个案可以咨询律师。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只会浪费大好光阴,分居都好几年了,法院居然判不离!
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这就是开头提到的“规则”——“法律规定”在起作用。
如果对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若悠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