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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也只能是撤销该行为,而无权对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给与确认,更无权处理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因此,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法院。
无任何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我想离婚我丈夫不同意怎么办
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