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中离婚纠纷案件和调解结案率正呈现上升的趋势。纵观这几年的发展,离婚纠纷案件由于其数量多、范围广且具有反复性、复杂性等特点,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压力。看看若悠网小编收集的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一、离婚纠纷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1、婚前缺少了解。双方均为农村人,婚前文化知识少,大都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待到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年龄,由双方的熟人或亲朋好友牵线搭桥,电话联系双方的家庭情况后,通知双方见面,若无意见,则登记结婚,双方了解的期限较短,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不牢。
2、婚后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相处时间短,就又各自外出打工,好则电话联系,不好的则音讯全无,换号转厂,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3、夫妻间无责任心,家庭观念淡漠。夫妻间长期不在一起,彼此缺乏关心,没有培养感情的时空,也缺乏对双方忠诚的责任感,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曾经有过的婚姻对自己约束不大,以至于遇到稍有条件或人品各方面优越的,就选择离婚,视婚姻如儿戏。
二、离婚纠纷案件所呈现的新的特点:
1、调解结案率呈上升趋势。2004年该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不到30%,2010年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则达到了70%。调解比例的上升说明人们观念的改变和法律意识的提高。(1)随着外出务工机会的增多,人们眼界的开阔,那种宁可“拖死你”也不“好死你”的观念正悄悄地发生着改变,大家信奉着“一个不幸家庭的解体则是两个幸福家庭的建立”。因此到法庭起诉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接受,这无形中增加了调解的机率。(2)孩子不再成为双方的约束。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许多年轻的父母从家庭的重压中解脱出来。在农村,许多孩子在很小的时候就由其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年轻的父母跟孩子的感情很是淡然,因此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孩子不再是双方所要考虑的,这也为调解离婚提供了基础。
2、简易程序的普遍使用,使诉讼效率得以提高。由于双方都外出打工,在送达起诉书后,双方都愿意选择简易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特别是调解率的上升,也为简易程序的审理提供了效率之门。2010年我庭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达到了95%以上。
三、审判实践中值得商榷的问题:
1、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公告的送达掌握。“送达难”普遍存在于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亦是如此。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以及人员流动性的频繁,无形中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压力。在送达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找不到人的情况,(这其中包括找不到本人但有电话联系方式的,还有就是既找不到人也无任何联系方式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公告的方式应灵活掌握。实际上,(1)许多离婚案件在原告起诉后双方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法院能通过电话、网络与被告直接对话,象这种情况,我们只要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就可以视为送达。因为公告送达除了延长审理期限外,无其他任何现实意义。(2)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与其近亲属有联系的,也不适用公告送达。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起诉书送达给其父母代为签收,也应视为直接送达。在送达的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之间没有联系,但跟其父母却有联系的,送达后其父母签收了,可以视为送达给了当事人本人。但要向被告的近亲属讲明道理,讲明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公告送达的情况,笔者认为仅适用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不知道、无法联系或确不愿意联系的情况。
2、离婚纠纷案件的使用程序。由于离婚纠纷案件要实行调解,故大部分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收到了开庭传票却不到庭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审判法官将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笔者认为,向这类案件还是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收到了开庭传票,应视为对其选择简易程序的认可,其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权利的一种放弃。如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不利于体现诉讼效率的提高。
3、结案方式的选择。离婚纠纷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即判决、调解、撤诉。在审判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告方收到起诉书后,向法庭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具体的书面的调解意见,但开庭时却以种种原因不到庭。对于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又表示同意,那么该案应适用判决还是调解呢?目前的做法是都适用判决,但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就诉讼请求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虽未到庭开庭,但又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文书,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不签收,则适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