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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后放弃遗产继承权,其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
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的财产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
另外,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后继承的遗产,没有特别说明由一方继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一方婚后放弃遗产继承权,且没有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