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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虐待、遗弃对方或其他家庭成员,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支持?
虐待,是指经常故意的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巨大痛苦,蒙受损失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的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长期的家庭暴力,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禁止饮食,有病不治等。而遗弃主要是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节严重的,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婚姻法》不但明令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起诉离婚的,法院视实际情况予以支持。同时,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被虐待、遗弃的主体可能是夫妻关系的一方,也可能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如一方有严重虐待子女的行为,另一方也可以据此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