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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产权份额问题

发布时间:  浏览: 355 次  来源:网络

现实生活中,小两口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情形比较常见,离婚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特别多。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有《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物权法》等。本文拟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及相应司法精神,对离婚诉讼中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产权份额问题详细分类逐一予以解析。

一、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从约定。

二、房产证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处理:

情形(一)婚前购房的:

1、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规定房产为该方个人财产。

2、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及其父母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精神,房产为该方个人财产。

3、如果涉及婚前双方及其父母全款购房的。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所占房产份额为(A+B)/全部,乙方所占房产份额为(C+D)/全部。(如ABCD其中一方或几方出资为0,计算方式同上。)

4、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支付首付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为该方个人财产。

5、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及其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精神,为该方个人财产。

6、如果涉及婚前双方及其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的。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所占房产份额为(A+B)/全部,乙方所占房产份额为(C+D)/全部。如果是共同还贷,则补偿办法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精神。(如ABCD其中一方或几方出资为0,计算方式同上。)

情形(二)婚后购房的:

1、婚后一方出资全款购房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及其父母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个人财产。个人认为其中一方出资所占份额的一半应归对方所有,而非全部是个人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全款购房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购房且涉及双方家庭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如婚后购房时,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所占房产份额为[A+(B+D)/2]/全部,乙方所占房产份额为[C+(B+D)/2]/全部。(如ABCD其中一方或几方出资为0,计算方式同上。)

6、婚后一方或双方出首付款的(不涉及父母),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房且涉及双方父母出首付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如婚后购房支付首付款时,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先计算首付款部分所占全部房产产权的份额,其中甲方所占首付款部分房产份额为[A+(B+D)/2]/全部,乙方所占首付款部分房产份额为[C+(B+D)/2]/全部。另外贷款部分,甲乙双方产权比例五五分。

备注:

情形(一)中第3、第6种情形及情形(二)中第5、第7中情形均涉及首付款部分占全部房产份额的问题,由于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有待最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明示。

三、如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关于房屋产权份额,双方各占一半。

四、如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另加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名下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此类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先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划分房产产权份额,涉及夫妻部分的,以本文前述精神进行分割。

五、如购房出资中涉及一方或双方婚前财产出资,而非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形较复杂,建议咨询律师。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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