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今社会婚外性行为有增无减。一部分人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只要双方自愿,有感情婚外性行为无可非议,至少可以理解;另一部分人认为,婚外性行为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应该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必要时再制定"通奸法",以儆效尤。
众所周知,新婚姻法制定过程中,在此问题上争论最大。社会这界有人认为这属于个人感情问题,谈不上道德和法律;法学界有人认为,这破坏了婚姻法中,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忠贞这一原则,应当绳之以法。
性社会学研究表明,男女之间交往可以四个档次:
一是异性朋友,"男女搭配,干活不累",我们鼓励结交异性朋友;
二是婚外情愫,因阴差阳错,初恋的恋人,青梅竹马的同学,交往过密的邻友,至有帮助的同事最终未能成为夫妻,但含情脉脉,有异样的感情,却始终能把握住分寸,就象保尔和丽达一样,值得珍惜;
三是婚外情人,已发展到谈情说爱,有的是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也有的偶尔有性关系,但不准备结婚,自认为"风流不下流,喜新不厌旧",这至少违背了传统道德的乱纪行为,应悬崖勒马,何况"情人难长久";
四是"第三者"插足,期望取代另一方,试图建立新的家庭,这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家庭稳定,损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而且违犯了《婚姻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有关调查表明,最终与"第三者"结合的只不过17%,而自感幸福的不过5%,且组成新家庭的离婚率高出正常家庭的81倍。
婚外恋、婚外情人、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插足,古今中外,不管叫偷情、傍肩儿,还是叫通奸、轧姘头也好,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都登不上大雅之堂。崇尚严肃的爱情生活始终是当今社会的主流,至今还找不到一个好的婚姻制度来取代一夫一妻制。尽管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婚姻生活中某一方偶尔"出个神"、"打个盹儿"持宽容态度,但绝不意味着人们赞赏婚外行为。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教授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性的关系带着极其强烈的亲密感情,甚至可以说是不顾一切的冲动。”“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在现代社会中,对性施加控制的手段主要是法规和有关性的道德观念。作为个人来说,必要的自控力和意志很重要的。连弗洛伊德都反复指出,人类既不能既得到生理上和心理上无穷欢乐的满足,又得到社会的进步;文明和智力的发展必然要以人的性生活的一些限制为代价。
总结:现代的家庭应是爱情与义务的统一;现代的青年,应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感情与理智的两难选择中,应自觉地选择感情服从于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