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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第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包括女方产后婴儿死亡;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种情况主要指女方早产、人工流产之情形。
二、原告不得再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一、判决不准离婚或法院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第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第三、原告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现役军人配偶受限制的条件为:
第一、非现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之诉,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第二、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所谓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的其他重大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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