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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 六个月再起诉

发布时间:  浏览: 385 次  来源:网络

根据民诉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补充知识:

新情况、新理由:

首先,“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起诉”原则是法律为稳定和改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创设的,指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婚姻关系牵涉到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对处理好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关系需持严肃谨慎的态度,表现在“新情况、新理由”的把握上需作限制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否则法定六个月的息诉期将毫无意义。

其次,“新情况、新理由”重点调查的对象应是原、被告即夫妻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家庭关系或其他关系仅供参考而不必然影响对夫妻关系的考量。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是感情,而感情是会发展变化的。在离婚案件中,“新情况、新理由”就应重点调查是否存在破坏夫妻感情的重大因素,如通奸行为、家庭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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