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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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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之下,离婚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那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怎么确定?

首先、请求权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形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且对方存在着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的,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应作狭义的理解,是指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在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情形下,受害方并不限于夫或妻,有时还包括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但是子女等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而是一般损害赔偿,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中明确规定,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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