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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上诉书

发布时间:  浏览: 337 次  来源:网络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Q,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Q1离婚一案,不服绿园区(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原审判决准许与被上诉人离婚有错误。

原审法院基于原审原、被告200X年X月Y日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是错误的。首先,在这份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已注明“本协议一式四份,得在婚姻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但事实上,双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没有办理离婚证。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以此作为原审(200X)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依据纯属无稽之谈。

其次,原审在没有征得原审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离婚的判决,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根据此条的规定:对于离婚的诉讼,应当以先行调解为前提。因此,原审判决应属无效判决,与离婚相关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应当被认定无效。

2、原审判决在确认女方的债务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中“女方提出的债务,因被告有异议,已超过举证期限”的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原审法法院在没有对原审被告的6份欠条进行一一质证的情况下,做出了以偏概全的认定。在上诉人在审判过程中提供的欠条中2007年4月26日因炒股借的3万元钱,2007年7月20日Q1从山东回来的折校费2万元这两份欠条是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同时,原审判决依据双方曾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的内容,对女方的提出债务方面的证据均不予以采信。这个判决的前提就是错误的:这份经公证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根本不能一份并没有生效的协议作为生效判决的依据。

因此,对于原审判决中对于女方的债务的确认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进行重新认定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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