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三、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
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 〔1984〕民他字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因对你院移送的谢春霞诉丁广民离婚案的管辖问题有不同意见,依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从所报案卷材料看,原、被告的户籍均在郸城县。被告于1980年2月去你县,1983年2月回原籍郸城县和原告结婚, 婚后双方旋即返回你县,不久,发生纠纷。原告于1983年7月20日向你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你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198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以原、被告户、粮关系在原籍,案件应由原籍法院审理为由,指令你院停止审理,你院随将案件移送郸城县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案件仍应由你院受理。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和居所地一致的情况;如被告的户籍所 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该款明确规定“由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你 县居住已达3年之久,你县即是被告居所地,且原、被告双方现又都在你县居住,因此,案件应由你院管辖,而不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有需要向当事人原籍调查的事项 ,可委托其原籍法院代为进行。以后遇有类似问题,双方法院应先行协商,尔后移送,以免因发生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审理。
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