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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林××,男,汉族,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所:宝安区福永镇兴围村
联系电话:×××
被告:郑××,女,汉族,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所:宝安区福永镇兴围村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次女林×归原告抚养,长女林×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责;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0年6月相识,后双方草率于2000年10月20日在海丰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5月21日和2004年6月6日分别生下长女林×和次女林×,婚后双方一直在宝安区福永镇生活,因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婚后一直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在不断的争吵中完全淡化,为此原告于2005年6月7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于2005年8月2日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自贵院判决以来,被告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来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的小店也无法经营,以致到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不胜感激。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