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离婚案件调解的方式有哪些?
唤起旧情法
唤起旧情法,就是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消除隔阂法
消除隔阂法,就是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来消除一方的怀疑。消除疑心是调解和好工作的关键一环。
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可以与过错方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措施。
儿女情长法
儿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协议。审判人员讲解离婚会给家庭亲属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给自己所疼爱、喜欢的子女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这时,有些当事人会特别伤感、悔恨,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批评教育法
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达到双方谅解的方法。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
“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急于处理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通过冷静思考,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
除此之外,法制宣传教育,邀请有关领导、亲朋好友做工作,也是调解和好工作不可忽视的方面。当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应另当别论。
相关法律知识:
庭前调解失败的续讼责任认定。
自从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中国民事审判的透明化程度大大加强,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建立庭前调解机制等熙熙攘攘的呼声,经过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后,双方对彼此的诉讼证据与答辩观点已经有了完整准确的把握。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发展走向基本能够作出大致判断。可以说这一阶段比任何时候调解时机都成熟。人民法院应该在庭前交换证据后至正式开庭审判前的时段里刻意安排一次当事人自行调解的机会。这种调解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律师发动调解,甚至还可以请社会人员辅助调解。调解成功的,经过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可以制作相同内容的调解书,案件结案;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坚定请求,法院继续审理,直至作出判决。然而,人民法院在判决中除依实体法进行是非曲直认定外,在判决中,还应该根据诉讼法对怠于庭前调解或者恶意阻止庭前调解成功或者拒绝接受合理调解主张的一方进行续讼责任认定,并根据该认定,运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经济杠杆对责任方判令相应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