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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 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被告杨某,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住孝感市孝南区前进路1-40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杨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相识,同年回乡登记结婚。婚后家庭尚且和睦,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名杨思,现6岁。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亦未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感情发展,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某于2007年3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杨某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与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杨某孩由原告抚育。被告杨某自2007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5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三、家庭共同财产由刘某所有,刘某给杨某财产补偿款6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伟某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