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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  浏览: 254 次  来源:网络

许多夫妻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逃避债务、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目的而虚假离婚。假离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涌现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

事实上,假离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串通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串通离婚,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 , 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逃避债务、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目的。

(3) 通谋离婚具有临时性 ,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一方同意另一方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二、假离婚的风险

人的情感具有不确定性,假离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1)财产风险。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弄假成真”风险。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当然,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温馨提示:

“假离婚”现象是由比较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所导致的,它的形成已经有一段时间,反过来说,因为婚姻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夫妻双方即使仅为某种目的而办理离婚或结婚手续,其做法也是真实存在的,故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对婚姻、家庭乃至社会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不要为了眼前短暂的利益而“假离婚”,到最后弄假成真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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