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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同居32年闹离婚禁结婚者同居违法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郭宏鹏黄辉
本报通讯员钟宜华
卢某的母亲和熊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卢某和熊某属于表兄妹关系,俩人经双方父母的撮合而相爱,于1981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办了酒席,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88年6月、1999年7月先后生育两个女儿。2006年开始,卢某怀疑熊某有外遇,为此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去年9月,卢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卢某与熊某的同居关系。“原被告于1981年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是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进一步解释称,由于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能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双方虽然于1981年11月开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双方的表兄妹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法院也不能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应以判决的形式予以解除,对同居生活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也一并作出了处理。
法官表示,除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禁止结婚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均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