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妻子,比如丈夫在外边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有很多。妻子觉得自己在婚姻中是属于受害者的一方,于是就会要求损害赔偿,用金钱弥补伤害。那么,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吗?听听若悠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妻子是否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符合条件可以。无过错配偶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特别要注意的是,此类请求权,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比如,丈夫知道妻子有过婚外情,为进行报复,丈夫公然与他人同居。若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丈夫就不能因妻子曾经的过错,来折抵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比如,因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与人通奸,那么任何一方都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生活中常发生的一类情形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曾经有过重大过错,但过错方表示要痛改前非,得到了另一方的谅解。那么日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曾经犯过的重大过错来追加其责任。也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丧失。
还需要提及的是,因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之一。但是家庭成员在离婚案件中,不具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时限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具有特殊的时限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以下五种情形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1)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否则视为放弃;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就此起诉;
(5)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不成时,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在离婚的时候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法院是否支持损害赔偿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定,并不是妻子认为受伤就能获得赔偿。关于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具体的情形你不清楚,可以来若悠网找律师帮忙,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