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婚姻 • 正文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发布时间:  浏览: 502 次  来源:网络

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或是发生矛盾而选择离婚,离婚可以进行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有时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要求赔偿。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显然将赔偿请求权人限定为夫妻一方。对于前两项即重婚的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我们不难理解。但后两项即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请求权人仍为夫妻一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成员应指广义的,不仅包括夫妻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我们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因此要求离婚,因无过错方不是直接受害者,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其就不能以请求权人提起赔偿请求,但基于婚姻法对该两项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也即表明了在这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的实体权利也受到侵害,如此则意味着法律将承认一人(无过错方)可以对他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享有权利,当他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此人的权利也受到直接的侵害,这种结果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是相悖的,容易造成侵权人责任的无限扩张,存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构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在实践中如何把握,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显然将赔偿请求权人限定为夫妻一方,也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到若悠网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