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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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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大家一起阅读,一起探讨,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

(1)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

(2)举证困难,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极其不易的。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以其他的离婚救济制度来代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以补偿性抚养给付来取代离婚损害赔偿),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离婚赔偿制度的相关知识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若悠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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