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有哪些?下面若悠网小编为您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提供参考,也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下列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员的;(5)遗弃家庭成员的。
2、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离婚
就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否则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丧失,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如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非财产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当事人的名誉、尊严、姓名以及人的情感等。
4、违法行为人存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良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市场赔偿价格等因素来决定。如在分割财产时,首先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由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对于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或者可以减轻侵害的民事责任。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赔偿请求的,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归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诉讼。
3、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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