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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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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我国首次引入的一项先进的律制度。新婚姻法专设“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在第46条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对那些因夫妻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新婚姻法有了明确的说法: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在解读这项制度之前,先看两个案例:案例1:莫某1986年冬经人介绍与同村男子黄某相识,198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莫某红杏出墙,与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1993年5月13日莫任私奔,在外同居,一起打工。1997年7月生一男孩。今春,莫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浙江省长江县人民法院提出。黄某要求莫某赔偿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前不久,法院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经调解由莫某赔偿黄某1万元。

案例2:原告王某与被告褚某自1999年结婚以来,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今年3月中旬,褚某更是出手殴打王某。王某遂向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殴打行为赔偿,被告并不否认,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

这两则案例均为我国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审结的新类型案件,涉及到新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事实上,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范角度讲,婚姻法也只能作出这样的规定。这已经标志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需要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它与离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但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我国新婚姻法也是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的这项制度,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则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后,他仍然可以独立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离婚损害方式应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损害与精神痛苦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过去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直接法律规定,从而使遭遇精神损害的当事人无法得到救济。但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实务当中陆续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3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精神”损害已在我国受到重视,并被立法界和司法界所承认。新婚姻法也顺应了这个趋势,从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上看,它对精神损害也予以认可。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所以,在构成要件上,应科学把握。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契约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新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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