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规定了在婚姻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是可以索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么,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下面,若悠网小编整理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有所帮助!
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1、婚外性行为。
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
《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有些学者也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
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新杀手。
3、侵害配偶生育权。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胎儿引产的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的生育权(12);
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
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4、不承担家庭义务。
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离婚赔偿的标准
了解了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很多朋友会问: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过错情况的不同有着些许差别。具体来说,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包括以下几种: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下面就根据过错的不同分情况具体为大家阐释以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1、重婚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针对重婚引起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因此,针对重婚造成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上,每个地区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参考的重要标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一个是与他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一个是与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两者对离婚家庭的损害是同样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上与前两种不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医药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是根据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同家庭暴力一样,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也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四种情况,具体的还可能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如离婚的诉讼费等也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在上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时,无过错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过错方的责任。但是实际情况是,百分之八十的朋友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在起诉离婚时,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因而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造成人财两失的悲剧。在收集过错方的证据时,很多朋友也会进入搜集的误区,比如,非法在他人的住处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了他人隐私,致使证据成为非法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