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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是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二、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未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他边缘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2、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补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