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对“闪婚”夫妻,二人从相识到登记仅四个月,共同生活一年多后生下一子。谁知,孩子被查出患有脑部疾病,如果治疗,医药费需要几百万元。在给孩子治病的过程中,夫妻矛盾逐步升级,最终闹起了离婚。
在救治孩子的过程中,双方互有埋怨。女方将孩子留给男方后回了娘家。男方想离婚,却无法起诉,因为孩子不满周岁,男方无权提出离婚。随后,女方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要求: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补付此前6个月的抚养费,支付此前医疗费的一半。此外,女方还提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等诉求。
律师辩护:
首先,离婚诉讼中,跟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对方支付离婚前产生的抚养费,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的。抚养费纠纷有单独的案由,原告应该是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是法定代理人。离婚诉讼中,原告是夫妻当中的一方,所以抚养费部分需另行起诉。
其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孩子的医药费是特殊情况。孩子出生后一直未断治疗,男方女方都支付医疗费,因此,女方提出的医药费支出可与男方这笔支出相抵。
再次,女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是其遭遇过家庭暴力,但证据仅有证人证言等。虽然法律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被害一方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暴力应有持续性、多发性的特点。对此,男方说事实上自己才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女方家人在几次上门与其交涉的过程中,都有男性亲属对其动手,男方为此多次报警,并有出警记录。基于此,律师果断支持男方提起反诉,也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诉讼请求之一。
结果:
基于男方充分准备,女方让步,接受调解,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家电平分,住房各自解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律师点评
离婚不能离义务
不能因为离婚影响到孩子的抚养。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双方律师都在给双方做工作,离婚可以,但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同心同德抚养孩子。因为孩子先天有病,更需要照顾和关爱,这将是这前夫前妻终生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⑵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⑶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⑴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⑵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⑶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被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5、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