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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发布时间:  浏览: 413 次  来源:网络

摘要:从社会现实出发,道德阐明观点-----现行法律有规定的精神赔偿和现行法律无规定的精神赔偿。把离婚案件精神损害又进行细分为大的精神损害和小的精神损害;其次利用六个方面的法律,道德伦理进行观点论证,一在法律规定内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中,引用《离婚法》第46条规定,用法律说明;二在法律规定外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中,通过国内外的法定三种情形,举出两点生活实例,证明是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三在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讲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须具备的法定四个条件,并举例给予旁证;四在另一类精神损害赔偿中,着重论证了一些法律现行无规定的,但在日常生活存在的一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五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中,通过解读《离婚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四十六条,把有关责任划分,从法律、现实、人民利益等几个角度进行驳论;六在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性中,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些关键词,像“可以”与“必须”,“离婚后”与“离婚前”,等给予法制的、人性的、共融的判决;最后,作者的“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给合法制的、道德的、伦理的多重观点为整篇论文划上圆满的句号。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任何时候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现实中,充分体现着那个特定时期的历史风貌。在具体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下,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家庭成员无不受到深刻的影响。良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和推选关系到能否建立起协调、良好、秩序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极其重要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国内、外家庭离婚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也使更多的司法工作者和人大代表提议把离婚家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当事人的权益纳入赔偿范围之列。针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分为当事人赔偿和第三者赔偿两种途径。赔偿分为财物赔偿、口头或书面道歉等方式。精神赔偿又分为现行法律有规定的赔偿和现行法律无规定的赔偿(道德伦理范围之内)两大类。在这两类里面又有大的精神损害和小的精神损害两部分。下面来具体探讨一下:

一、法律规定内的离婚案件精神损害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形式。①精神损害在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②精神损害被法律立义为:因侵权行为作用于配偶一方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状态: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的痛苦表现为悲哀、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反常的精神状态。如失眠、消沉、冷漠、失望、狂燥、精神恍惚、悲观厌世等。精神损害比物质损害大,更能影响社会上的安定,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法律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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