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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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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丈夫乙与一个女子丙有婚外情,甲的家庭因为第三者丙介入而濒临破裂。虽然丙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不再和乙以情人相称,只以普通朋友的身份来往,但是甲仍然觉得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创伤。请问:甲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丙赔偿精神损失?
解答:
甲不能起诉第三者丙,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只能是无过错的离婚夫妻一方向有过错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未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方索赔。因此甲向丙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