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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还用抚养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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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相关法律的规定下,男女双方尽管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却不一定是法律所承认的婚姻,也就是说无效婚姻,那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还用抚养子女吗?相信许多人对这个问题很好奇,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重婚婚姻。重婚是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果是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当然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如果结婚后治愈的,则婚姻关系有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在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则婚姻关系应该有效。

婚可按离婚处理。

二、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还要抚养子女吗

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扶养归属、扶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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