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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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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就需要家人的照顾,但是有些老人没有儿女,所以在老年的时候,就需要一个愿意照顾他们的人,等到老人去世之后,就会把遗产赠与抚养人,这样是我们所说的遗赠扶养。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有哪些内容?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包括哪些?

第一条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第三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第五条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第六条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受理。

第七条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正,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八条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⑵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⑶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⑸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和成员情况证明;

⑺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⑻遗赠扶养协议;

⑼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⑴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达成协议;

⑶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⑷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法定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继承法》总结了这种经验,并用法律形式予以肯定的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他们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五保户”遗赠财产的权利。

只要抚养人,按照协议上尽了养老送终的责任,那么遗赠扶养协议才会生效,有时候,为了能让其他人明白老人财产的去处通常会进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这样就受到法律保护。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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