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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既不能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总之,要避免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在亲子鉴定中对于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1、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