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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欲离婚孩子应该由谁进行抚养

发布时间:  浏览: 310 次  来源:网络

网友提问

我和妻子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了婚姻破裂,现在妻子和孩子在娘家居住,已经有将近8个月没见过面。我多次电话联系妻子,她都没有同意回家,也没有提出离婚。现在孩子已经有9个月大了,我和妻子的户口分别在上海和苏州,而结婚登记则是在上海。现在如果我想提出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进行起诉?最终离婚后法院会将孩子判给谁?

律师解答

石先生,您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您的妻子离开住所地未超过一年,您若起诉离婚应向妻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您妻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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