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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基于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各种因素,以尽可能地减少因父母离异、家庭破裂所可能引起的不良影响。具体来说,子女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因素一般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在物质方面,完全小学诉经济条件无疑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但考虑经济因素时,不能仅仅考虑双方的收入,还要考虑双方的负债情况,此外,还应当考虑父母双方获得收入的能力,比如工作是否稳定,收入是否固定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良好的经济条件是子女成长所必需的,但经济条件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经济条件很好,但如何不能给予子女精神层面的抚育,使子女充分得到家庭的关爱,子女同样难以身心健康的成长。
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问题时,必须要从精神层面进行充分的对比和考量。比如父母双方是否有家庭观念,是否有作为父母的责任心,能否子女关爱,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有不良嗜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