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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与前妻刘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由刘某抚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后来我和刘某因探视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刘某不让我和孩子见面。我非常气愤,准备停止支付抚养费。请问我若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即使对方不让探视子女,你也不能停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给付抚养费是你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暂时享受不到探视的权利而抵销。否则刘某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刘某不让你探视孩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新修订的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又规定:“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你与之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子女的探视权。判决后刘某若仍拒不执行,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8条之规定,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