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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法院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因为判断能力尚不健全,所以法院一般是不会征求孩子本人意见的,会综合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各方面因素作出最后判决。当然,孩子个人的意见在实际审判中也会是法官判断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释义中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