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血浓于水”。无论夫妻之间感情如何,婚内所生的孩子,是永远无法改变与父母之间血缘关系的。离婚这种方式,只能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割断不了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为人父母者,为未成年儿女尽抚养义务,是勿庸置疑的,也是各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在一方未尽抚养义务时,必然会影响到其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由于种种原因,青年夫妻离婚率近年来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在爱情的结晶尚极为幼小的时候,爱情已经走到了尽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么,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是否一定要判给女方抚养呢?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间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是因为,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母亲经过十月怀胎,婴儿已经熟悉母亲的心跳频率与气味等各方面,哺乳期间的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符合孩子的心理、生理特点,增加孩子的安全感,不会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从日常生活的护理照顾方面上母亲方也会更周全一些。
哺乳期间的婴儿随母亲抚养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如父亲抚养条件好,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因此,从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哪一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等。因此,即使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也不一定绝对会判与女方抚养。